发布时间:2026-03-02
明明都是产品出口欧盟的“通行证”,但每当客户问起“RoHS和REACH到底有什么区别”时,很多质量人和外贸人还是会一时语塞。是做同一个检测的两份报告?还是一个是“前辈”,一个是“升级版”?本文将用最直白的语言,讲清这两大指令的核心区别。

欧盟WEEE指令:
2005年8月正式生效,开启电子电气产品报废回收管控,同步要求2006年7月起欧盟市场产品必须符合RoHS;
REACH法规:
2006年颁布,2008年6月实施,覆盖全品类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管控,2008年首批15项SVHC(高关注度物质)正式发布。
RoHS全称为《关于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》,管控11大类电子电气设备,包括:小型家电(吸尘器/电熨斗)、IT电讯设备(电脑/手机)、玩具娱乐设备、医疗设备、自动售货机等。

▐ 管控物质及限值(关键指标):

▐ 豁免条款(技术例外):
部分材料因制造技术瓶颈可申请豁免(部分有期限),常见豁免:
铜合金中铅含量<4%;
机械加工用钢中铅含量<0.35%;
高温焊料(铅含量>85%的铅基合金);
特定陶瓷电容、电子元件玻璃/陶瓷材料中的铅。
▐ 检测误区警示:
RoHS管控对象为产品中的均质物质(机械拆分至不可再分的最小单元),而非整个产品的平均含量,需按均质单元逐一检测。
REACH是欧盟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管控法规,覆盖化学物质、混合物、物品三大类,涉及电子、纺织、汽车、轻工等几乎所有行业。
▐ 核心管控机制(REACH四步曲):

▐ 高风险物质类别:
SVHC(高关注度物质):对环境/人体毒性大,需关注候选清单动态更新;
CMR:致癌、致诱变、生殖毒性物质(如镉、苯);
PBT/vPvB:持久性/强持久性、生物累积性/强生物累积性、有毒物质(如汞、多溴联苯)。
▐ 物品类企业核心合规要求:
针对出口欧盟的物品,重点关注2项义务:
告知义务:物品中SVHC含量>0.1%(质量比)时,需在消费者问询后45天内免费提供物质信息;
通报义务:物品中SVHC含量>0.1%且年投放欧盟总量>1吨时,需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(ECHA)通报。
①定义及适用范围不同:
RoHS是指令,REACH是法规,指令本身没有法律效果,要欧盟成员国进一步转换成本国的法律才具有法律效力。法规是有法律效力。REACH是框架,ROHS是具体指令。
②管控对象不同:
REACH从物质出发,ROHS从物品出发。RoHS主要针对成品的管理,其主旨要求在用材料是安全且其环境影响可以控制:REACH主要针对化学品的管理,其主旨要求在用的化学物质其安全可控。
③涉及范围不同:
ROHS及REACH都是强制性执行,两者限制的有害物质数量不同。RoHS指令是一个行业特定指令,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:而REACH法规提出的关于化学品的注册、评估、授权和限制等要求影响包括电子电气产品在内的几乎所有产品。
对企业而言,合规的关键在于厘清这两个逻辑——既不能用RoHS的测试标准去套REACH的通报要求,也不能因为产品符合了REACH就忽视RoHS的限值红线。
建议在供应链管理中建立“双轨并行”的管控机制:
一是确保物料同时满足两者的限值要求;
二是动态跟踪REACH、SVHC清单和RoHS豁免条款的更新。